北京中力創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是美國帕雷士(Peerless)鍋爐和德國卡吉斯(Kazis)鍋爐以及意大利康隆博諾蒸汽鍋爐、瑞典威美博尼電鍋爐產品在中國的總代理(以下簡稱:總代理)。為長遠規范發展計,特制訂本制度。
一 代理商組織機構
1.1 按行政地理劃分為4級代理商:(1)省、自治區、直轄市代理商;(2)省會城市代理商;(3)地區級城市代理商;(4)縣級市及縣代理商。
1.2 按代理權限劃分為獨家代理商和普通代理商。
1.2.1 獨家代理:經總代理授權,負責授權區域內代理產品的銷售、售后服務、技術支持等工作,且總代理在授權區域內不再發展其他代理商。獨家代理須指定所代理的產品,未被指定的代理產品仍可由該區域的普通代理商銷售。如果代理產品相同,則該區域原有普通代理商歸獨家代理商管理。
1.2.2 普通代理商:經總代理授權,負責授權區域內代理產品的銷售、售后服務、技術支持等工作,且總代理可以在授權區域內發展其他代理商,原則上每個重點城市或地區一級城市設立二至三家普通代理商
1.3 北京中力創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市場部為具體全國代理商管理機構。
二 總代理權利和義務
2.1 總代理負責各代理商的資格審批、取消、管理、考核工作并統一對全國代理商的進貨、市場活動及技術支持等方面進行管理。
2.2 對代理商的業務支持
(1) 提供最新的產品樣本、技術資料及宣傳資料等;及時將公司最新的產品動態信息、價格變動、市場動態信息以及產品的成功客戶案例以及公司政策等有關信息
(2) 總代理在全國各地舉辦大規模展示活動或有關重大公關活動時將邀請當地代理商合作參加。
(3) 由總代理不定期策劃實施全國性的宣傳推廣措施,如廣告、展會等
(4) 代理商在授權區域內開展產品發布會、研討會、座談會等商務活動中,總代理提供宣傳資料,如代理商要求,總代理可派人員支持。(注明:總代理派出的參會人員的差旅費由代理商承擔)。
(5) 對銷售業績優秀的代理商給予更優惠的價格支持或物質獎勵,具體辦法另行頒發。
2.3 技術支持
(1) 總代理將不定期舉辦業務、技術培訓。
(2) 在代理商實施的第一個項目的安裝調試過程中,總代理免費派技術人員到現場提供技術指導及相關培訓。但代理商在后續項目的銷售、施工中如果仍需總代理派人進行技術指導,所產生費用均由代理商承擔。
三 代理商權利和義務
3.1 代理商承諾完成任務額(見《代理商銷售任務表》)。
3.2 各級代理商不得在授權區域外直接銷售。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須經總代理授權及所在區域代理商同意。
3.3 未經總代理同意代理商不得任意改變總代理制定的進貨渠道或在代理商之間相互供貨。
3.4 代理商未經許可發展下線代理商,并為其供貨。
四 代理商關系管理
4.1、代理商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各項法律與規章制度的國內獨立法人企業、團體或機構。
(2)愿意與總代理開展各項合作,在今后的市場推廣中積極與總代理配合。
(3)同意嚴格保守總代理及代理產品的商業秘密(包括價格政策、產品核心技術資料、市場策略等),并應嚴格遵守執行總代理的市場價格政策。
(4)在特定的區域市場有一定的業務優勢
(5)具有建立和管理銷售渠道的經驗及提供售后服務的能力。
(6)不得經營競爭性產品。
4.2 申請程序
(1)填寫《代理商申請表》,并將如下資料遞交至總代理:
(2)申請單位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4)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注:上述復印件須加蓋公章。
(5)企業概況(公司組織結構、經營規模、經營項目、過去三年內的業績等,重點說明過去三年內燃油燃氣鍋爐或相關產品的銷售維修情況)。
(6)當地市場發展狀況報告(包括未來若干年內的市場發展狀況及預測、新增項目和鍋爐改造動向、當地政府部門對鍋爐的節能改造的政策)。
(7)上述申請表及相關資料寄到北京中力創業機電設備有限公司市場部,15個工作日內即可給予回復。
4.3、如該單位的申請被接受,總代理將與申請單位簽訂《代理協議》并頒發《代理商授權書》。
4.4、代理權限取消及程序
(1)代理商在代理期間不能較好地完成承諾的業績目標;不能為用戶提供較好的售后服務和技術支持,出現用戶投訴,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
(2)不能遵守總代理有關市場管理制度,不能執行協議等違規行為。
(3)因代理商自身原因喪失了代理商的條件。
(4)如有上述情況發生,總代理在審核后,向該代理商簽發《代理商取消通知書》,終止其代理權限
4.5、續約與失效
協議雙方可于協議期滿日前三十天內續簽《代理協議》。否則該協議到期后自動失效。
4.6、項目報備
代理商的工程項目需填寫《代理商項目登記表》上報總代理市場部,當發生客戶資源沖突時,總代理按項目報備時間優先、項目決策人拜訪優先、項目進程報告優先、協調統籌的原則處理。
五 附則
5.1、價格、供貨、返利、售后服務政策及其他相關事項詳見《代理協議》和《銷售合同》
5.2、本制度解釋權歸總代理。